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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毕业生检查的政策规定是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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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宁波新东方医院      编辑:admin   发布时间:2009-12-21    我要咨询

   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和《**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对毕业生检查规定如下:
  (1)、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安排检查,不合格者不办理就业手续,所签就业协议自行取消,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。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,原则上应在协议签定前进行单独检查,否则以学校检查为准。
  (2)、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前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(指每天8小时工作者),应回家休养,一年内治疗好者(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),列入下一届就业;一年未治疗好或无用人单位接受者,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,将其档案、户口及粮油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,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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